離婚“奶爸”主張“帶娃補償” 法院:撫育子女付出較多,離婚時應獲得補償
你負責掙錢養(yǎng)家,,我負責孩子吃喝拉撒,。當女方提出結束這一段女主外男主內的婚姻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天峨縣一名“奶爸”向法院提出了“帶娃補償”的主張,。
妻子外出打工感情生變,,二次起訴離婚
天峨縣某村的貝立峻和姚麗麗自由戀愛結婚后,育有一雙兒女,。為解決生計問題,,夫妻二人商定,由貝立峻在家?guī)Ш⒆?,姚麗麗外出打工掙錢養(yǎng)家,。剛開始,姚麗麗每個月都寄錢回家,,但漸漸地,,貝立峻經常難以聯(lián)系上姚麗麗。2019年之后,,姚麗麗只寄了1000元回家,。
2022年2月,姚麗麗一紙訴狀交到天峨縣人民法院,,提出與貝立峻離婚,。天峨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兩人感情尚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一年多后,姚麗麗再次向天峨縣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天峨縣法院審理后指出,,民法典第1079條規(guī)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姚麗麗和貝立峻雖系自主婚姻,結婚多年又育有兩個孩子,,但共同生活中發(fā)生矛盾后雙方未能妥善解決,,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至今超過一年時間仍未能和好生活,姚麗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依法應準予雙方離婚,。雙方生育子女均已滿8周歲,,庭審過程中,孩子們表示之前一直跟隨父親貝立峻生活,,且愿意繼續(xù)跟隨父親生活,。法院認為,應尊重孩子意愿,,不改變二人的生活環(huán)境,,由貝立峻繼續(xù)撫養(yǎng)為宜,姚麗麗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姚麗麗作為兩個孩子的母親應當負擔其生活費,、教育費等必要的支出費用。綜合考慮兩個孩子的實際需要及貝立峻,、姚麗麗的經濟狀況,,結合當?shù)厣钏剑ㄔ捍_定由姚麗麗每月支付兩個孩子每人撫養(yǎng)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600元為宜。
既當?shù)之攱專?ldquo;奶爸”庭上主張“帶娃補償”
庭上,,貝立峻稱,,自己幾年來既當?shù)之攱專瑸閾狃B(yǎng)孩子還欠了一身債務,,要求姚麗麗補償自己7.6萬元,。
“我生孩子時留下一身的病。這些年治病都艱難,,我去哪里拿那么多錢給你,!”姚麗麗當庭拒絕。
天峨縣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guī)定,,姚麗麗常年在外打工,貝立峻獨自一人照顧兩個孩子免除了姚麗麗的后顧之憂,,也為家庭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結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的時間、投入照顧子女的精力以及姚麗麗的收入情況等因素,,姚麗麗應給予貝立峻補償費3萬元,。
天峨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準予姚麗麗與貝立峻離婚;婚生子女由貝立峻監(jiān)護撫養(yǎng)并隨其居住生活,,姚麗麗應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子女每人撫養(yǎng)費(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600元(共1200元)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姚麗麗一次性支付貝立峻補償費3萬元,。
父親對撫育子女負擔較多義務,母親應付3萬元補償
“判決補償3萬元太多了,,按說我一分錢都不該給,!貝立峻幾年來均在浙江打工,根本沒有帶小孩隨其生活……”姚麗麗不服一審判決,,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萬元太少了!”貝立峻也提起上訴,,請求河池市中院改判姚麗麗一次性補償7.6萬元,;姚麗麗每月月底前支付兩個孩子每人每月生活費800元(共1600元)至兩個孩子能獨立生活時為止;教育費,、醫(yī)療費憑發(fā)票由他和姚麗麗各承擔一半,。
河池市中院認為,依據民法典第1085條第1款之規(guī)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yǎng)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yǎng)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9條第1款之規(guī)定,,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姚麗麗與貝立峻離婚后,,兩個孩子均隨貝立峻生活并由其直接撫養(yǎng),故姚麗麗應支付一定的撫養(yǎng)費,。一審結合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以及當?shù)厣钏剑枚ㄒ慃惷吭轮Ц睹總€孩子撫養(yǎng)費(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等)600元合法合理,貝立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但值得注意的是,該判決并不妨礙孩子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該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
關于姚麗麗應否支付貝立峻經濟補償金,,如應支付,具體金額為多少的問題,,河池市中院認為,,姚麗麗與貝立峻產生矛盾后于2019年8月開始分居至今。在此期間,,姚麗麗一直在外務工,未關心照料孩子的日常學習生活,,且只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1000元,,兩個孩子的學習生活實際上均由貝立峻及其父母照顧,貝立峻對撫育子女負擔較多義務,。此外,,撫育孩子不僅是照料日常學習生活,還有提供物質上的滿足,、情感上的陪伴和慰藉,。即使貝立峻平日未能長期與兩個孩子共同生活,對孩子的陪伴較少,,但對孩子的關心關愛常在,,滿足了孩子情感上和物質上的需求。因此,,姚麗麗應當給予貝立峻補償,。河池市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